郭锐:本院受理(2021)川1102民初1614号王银珍与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开庭传票、民事裁定书、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、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。原告诉讼请求:1、 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1434.93元及利息4286.99元(利息以21434.93元为基数,年利率12%,暂从2019年2月3日计算至2020年9月3日,具体计算至本息付清止);2、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和诉讼费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。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。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(遇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,届时未到,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