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淑华与成都南玉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时间:2021-01-14 09:50:00
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20)川1102民初6420号
原告:黄淑华,女,1965年2月24日出生,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(特别授权):王大群,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(特别授权):张曦冉,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被告:成都南玉商贸有限公司,住所地: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东2单元7楼306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10105396910923X。
负责人:潘成辉。
原告黄淑华诉被告成都南玉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。原告黄淑华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黄淑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符合法律规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黄淑华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(已缓交),由原告黄淑华负担。
审判员 秦森
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
书记员 李阔